9.7 其他附属设施


9.7.1 特大桥、大桥宜根据桥梁结构形式设置检修通道及供检查、养护使用的专用设施,并宜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。斜拉桥、悬索桥索塔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,并应按航空管理规定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。当主梁、索塔为钢箱结构时,宜设置内部抽湿系统。
9.7.2 特大桥、大桥宜根据需要布置测量标志,跨河、跨海的特大桥、大桥宜设置水尺或水位标志,通航孔宜设置导航标志。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9.7.3 特大桥、大桥及中长地下通道宜考虑在桥梁、地下通道两端或其他取用方便的部位设置消防、给水设施。
9.7.4 照明、环保、消防、交通标志等附属设施不得侵入桥梁、地下通道的净空限界,不得影响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安全使用。
9.7.5 对符合本规范第3.0.19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口径较大的管道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。
    2 应妥善安排各类管线,在敷设、养护、检修、更换时不得损坏桥梁。刚性管道宜与桥梁上部结构分离。
    3 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。
    4 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。
    5 敷设在地下通道内的各类管线,应便于维修、养护、更换。宜敷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。

条文说明
9.7.1~9.7.5 确保桥梁或地下通道能安全、正常使用,在正常维护时有足够的耐久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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